【普法系列一】孩子在幼兒園受傷該如何擔責
4歲的幼兒園學生黃某某,一日放學后,家長未按時接走,黃某某就獨自在園內戶外活動區(qū)玩耍,不小心摔倒受傷。共花去醫(yī)療費1000余元,黃某某的家長認為幼兒園對孩子疏忽管理,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幼兒園是否應該對黃某某的受傷承擔責任?
【解析】
幼兒園是否需要對黃某某的摔傷事件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是要看幼兒園是否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我國的《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幼兒園、學校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進行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此外還有《幼兒園管理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規(guī)規(guī)章詳盡規(guī)定了教育機構應當盡到的義務以及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具體情形;同時我們應當結合具體情況考慮教育機構是否盡到了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1199條之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解析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害適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本案中在幼兒園受傷的黃某某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何謂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也叫過失推定,就是講受害人在訴訟中,能證明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證明損害的發(fā)生自己無過錯,那么就從損害事實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損害、致物損失的行為中有過錯,并為此承擔賠償責任。
過錯推定原則不是由受害人舉證證明,而是從損害事實本身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并據此確定加害人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意思就是說,幼兒園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否則便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結合上述案例:黃某某作為幼兒,對風險辨別與自我保護能力欠缺,即使是在放學后摔倒致傷,但仍處于幼兒園管理的空間范圍之內,幼兒園也并未完成與幼兒黃某某家長的交接,幼兒園對于幼兒的玩耍依舊存在看護義務,此案的發(fā)生就正是幼兒園未予密切關注家長還沒有接走幼兒的行蹤,看護存在疏忽,對此不能免除園方的看護義務,應對黃某某的摔傷予以賠償。(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江蘇蘇訊網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江蘇蘇訊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本網按規(guī)定給予一定的稿費或要求直接刪除,請致電025-86163400 ,聯系郵箱:72492282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