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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一行人跌落窨井受傷 施工隊被判賠12萬余元

2021-04-22 10:21 來源: 編輯:現(xiàn)代快報 瀏覽量:0

(通訊員 李小菊 記者 柴軍虎)居民在小區(qū)內行走時不慎踩入未封閉的窨井口,造成骨折并致傷殘,主要的賠償責任應由居民承擔還是窨井施工方承擔?現(xiàn)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蘇州吳江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因施工方未盡到警示提醒義務,被判承擔12萬余元的賠償責任。

2018年12月的一天中午,蔣某在小區(qū)內行走,路過雨污工程施工路段時,不慎踩到了未封閉的窨井口后摔傷,造成腳踝骨折,前后花費醫(yī)療費51000余元。

經(jīng)鑒定,蔣某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蔣某認為承包其小區(qū)雨污工程的施工隊未在下水道的窨井口設置警示標志,導致他摔倒受傷。在治療結束后,蔣某將施工隊告到法庭,要求施工隊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20萬余元。

施工隊認為,他們在2018年9月開始施工時,就在小區(qū)內的每一單元門口張貼了施工告示,提醒居民進出注意安全,“事發(fā)時是中午,施工人員吃飯午休時間,新設窨井沒有修繕完工,窨井蓋無法蓋上,所以施工隊在施工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

法院審理后認為,施工隊在2018年9月底就開始在小區(qū)內施工,該項目并非短時間就能完成的工程,因小區(qū)居民較多,施工隊理應在施工過程中盡到較高的注意義務,加強提醒和警示工作,盡可能降低事故發(fā)生的風險。雖然施工隊認為自己已經(jīng)張貼了施工告示,但該告示現(xiàn)已被拆除,法院無法查明告示的具體內容;且施工隊自認事發(fā)時系午休時間,窨井蓋無法蓋上,即使施工隊張貼了告示,也應當在實際施工位置設置警示標志。施工隊實際未設置警示標志,客觀上增加了事故發(fā)生的風險,對于事故的發(fā)生存在較大過錯,應對蔣某的損失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此外,蔣某作為行人,在途經(jīng)施工現(xiàn)場的過程中負觀察路面狀況的義務,事發(fā)時系中午11點左右,視線較為清晰,蔣某理應注意到路面有窨井施工、土渣堆積的情況,但蔣某未盡到謹慎通行的義務,對于事故和損害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過錯,對于自身遭受的損害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最終,法院酌情認定施工隊對蔣某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蔣某 12萬余元;蔣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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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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